【标题】诉前财产保全权力通知书
【正文】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本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特作为诉前财产保全事宜向您发出的通知书。
我公司作为原告,拟起诉与您有关的诉讼案件,为确保诉讼权益的实现和保全财产的合法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权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一、 查封、扣押财产
在本案的涉讼财产中,包括但不限于您拥有的资金、股权、存款、债权债务等。为了保证法院对您的行为进行判决并履行法定责任时有足够的财产可以发还债权人或承付法定赔偿责任,我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查封或扣押您的上述涉讼财产。
二、 免除您的处分权
您在本案的涉讼财产中,无权单方面处分或转让,即无权将财产赠与、抵押、挪用以及冻结在您名下的资产,否则将被视为对财物进行了无效处分。同时,我公司保留根据法律程序对您的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
三、 暂时交付财产
在本案的涉讼财产中,如涉及动产、不动产等实物财产,我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暂时性地交付财产给承办法院或第三方进行保管,以确保其在诉讼期间不被损害或转移。
四、 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我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以保证我公司在诉讼期间取得合法权益。
请您知悉,本通知书并非对您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的执行,而是提前通知您我公司拟采取的保全措施,以确保您及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您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陈述或提供证据进行说明。若未提出异议,我公司将按照法院的要求申请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请您妥善保管本通知书,并向您周知相关内容。如您需要了解更多的信息,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
特此通知!
此致
敬礼
(原告名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