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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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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产保全法院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字号:XXX-XXXX-XXXX-XXX

法院名称:XXX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诉讼方:原告 XXX

诉讼方:被告 XXX

裁 判 定

原告XXX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确认事实、法律、程序适用情况如下:

一、案情概述

XXX原告以XXX为由,提起对XXX被告的民事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偷逃财产的行为,存在财产转移的风险,因此申请财产保全。

二、案件审理经过及理由

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的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答辩意见,并查阅了相关证据、财产清单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原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了被告存在财产转移的风险。为保障诉讼权益和公平正义原则,本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

三、财产保全措施决定

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情况,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1. 被告在本案标的物内,属于能够追索财产的,被告应予以保全处置,防止其转移、变卖或掩匿。

2. 被告拥有的标的物为:单位名称XXXXXX,房产性质为XXXX,地址为XXXX,登记证号为XXXX,面积为XXXX。

3. 被告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如下:

(1)被告的财产动产、不动产、存款、投资等金额保全限额为XXXXX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对被告财产进行损害、转移、变卖等行为。

(2)XXXX银行、证券公司、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应根据本裁定,对被告账户内财产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不得超过XXXXX元。

(3)XXXX依法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封存案涉房产,防止被告转移、变卖,并及时向本院提交查封、封存情况的书面报告。

4. 财产保全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本案审结后由被告负担。

五、裁定的执行和上诉途径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即日起向原告送达。被告应积极履行财产保全义务,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

关于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如对裁定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全文终

以上为财产保全法院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是公正权威的司法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在财产保全方面,法院依法采取临时措施,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本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具体保全措施的决定,并强调了被告的合作义务和上诉途径。这一裁定将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提供有力支持,维护社会的法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