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中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XXX公司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代表人:XXX
被告:XXX公司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代表人:XXX
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原告XXX公司诉被告XXX公司财产保全一案。
原告XXX公司诉称,原被告系合作关系,被告违约拖欠应付款项。为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本院立即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实现债权。
本院在受理后依法组织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作了陈述,被告出庭参加了诉讼并提出了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合同和相关支付记录证实了原被告之间确立的合作关系,且确认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未按合约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具有一审管辖权,并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是确保原告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1. 同意原告XXX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XXX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XXXX元。
2. 被告XXX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应付款项XXXX元至原告XXX公司指定账户。
3. 如被告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法律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普通上述判决执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即履行:
如无异议,此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