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法院解除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已经执行的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其申请、变更或者解除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变更或者解除。
针对近期接到的一起知名品牌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方特申请了保全公告,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现原告方同意解除保全公告,并请求上城法院作出相应决定。
本次案件中,原告方是某知名品牌企业,经过多个证据收集和分析,证实了被告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方的商标标识,并进行了侵权行为。基于此,原告方依法向上城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发布了保全公告,以防止被告方转移财产或者销毁证据。
然而,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方和被告方双方就侵权事宜进行了进一步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同意通过友好谈判解决纠纷。被告方表示愿意停止使用原告方的商标标识,并承诺不再进行任何侵权行为。同时,原告方对被告方的道歉和赔偿也表达了满意。
鉴于此,原告方明确向上城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之前发布的保全公告。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和被告方已经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友好解决的意见,且双方均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综上,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上城法院作出如下决定:
一、解除原告方于XXXX年XX月XX日发布的保全公告。
二、将执行事项归档,立即结束对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双方共同遵守友好解决协议,不再从事任何涉及到本案的纠纷活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