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开启之前依法采取的暂时性措施。保全范围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多个方面。
而保全赔偿是指为了对被保全财产、被保全证据以及被保全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保全赔偿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提供相应的担保,二是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那么,当原告得到保全赔偿后,保全措施是否会自动解除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长为三个月,可以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保全措施的解除时间是在有效期届满或者延长期届满这一刻。
其次,如果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了保全措施,并且法院判决核准了保全申请,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原告在提起诉讼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此外,如果原告得到了保全赔偿,可以理解为法院对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进行了一种经济上的补偿。那么,保全赔偿的支付是不是意味着保全措施的解除呢?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保全措施的解除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除了以上提到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延长期届满,还存在以下情况导致保全措施的解除:
因此,保全赔偿的支付并不等同于自动解除保全措施,只有满足相关的解除条件,保全措施才会被解除。
**,需要提醒的是,在诉前保全赔偿后,原告仍需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提起诉讼,否则保全措施在15日内将自动失效。同时,被告也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保全措施的申请,或者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赔偿并不意味着自动解除保全措施,只有在满足有效期届满、延长期届满或者经特定的法律程序实现的条件下,保全措施才会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