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告知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九条,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的情况向被执行人作如下告知:
一、财产保全的目的和种类
1. 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已决定对您的以下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1)查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等不动产。
(2)冻结银行账户、股票账户、证券账户等金融存款或证券。
(3)扣押机动车、船舶、飞机等可供变卖的动产。
(4)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2.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扣押、公示债权等方式。
二、财产保全的期限和解除
1. 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为三年,但执行标的项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 在财产保全期间内,被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3. 若冻结了您的存款账户,您可以提供保证金或者提出解冻申请。
三、违反财产保全措施的后果
如果被执行人违反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受到以下后果:
1.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否则,将被处以罚款或拘留处罚。
2. 如果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致使财产保全措施无法实施,本院将依法追回误转移部分的损害赔偿,同时将对被执行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3. 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会面临强制执行等后果。
四、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诉讼费用
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诉讼费用。具体费用与案件的性质、案值等有关。
五、附带告知事项
在财产保全期间内,如果您对本院财产保全措施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解决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本院申请或咨询。
六、告知时间和方式
1. 告知时间:即刻生效。
2. 告知方式:本被执行人告知笔录经由法院书记员向被执行人当面宣读,并将告知笔录副本交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签名确认后即视为被告知。
特此告知。
执行法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