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受理规定
一、申请范围
1. 被申请人涉嫌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案件。
2. 申请人请求保全财产以确保其利益不受侵害的案件。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实施侵害行为或存在可能侵害申请人权益的情况。
2. 申请人须具备合法的财产权益,并能证明该财产权益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险。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提供证据。
2. 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递交至财产保全受理机构。
3.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将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四、财产保全措施
1. 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涉案财产将被冻结,以避免其转移、变卖或其他损害申请人利益的行为。
2. 财产查封:对被申请人涉案财产进行查封,确保其不能处置该财产,以保证申请人的权益。
3. 财产扣押:对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进行扣押,以确保其不会将该财产转移或变卖。
五、申请效力和期限
1. 财产保全措施通常在受理后立即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裁决结果生效。
2.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无法确定申请人的权益是否受到实质性侵害,受理机构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3. 在相关裁决生效后,受理机构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通知相关各方。
六、违反规定处理
任何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滥用财产保全程序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七、附则
1. 如有案件需要保密处理,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保密,但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2. 受理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补充材料以支持申请。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