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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追加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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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追加财产保全

对于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追加财产保全措施。执行追加财产保全是指在已经进行了一次或多次财产保全后,为继续执行程序中的暂缓出质、查封、扣押等措施,进一步追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予以相应的措施,确保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充分保全起来,以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追加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债权人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有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情况。
  • 债权人提供约定的债权文书、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债权证明。

一旦债权人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追加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 执行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的具体财产保全措施等。
  2. 证据材料:提供可以证明债务人有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行为的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合同、转账记录等。
  3. 债权证明文件:提供约定的债权文书、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债权证明。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会依法决定是否执行追加财产保全。如果决定执行,则需要做出下列措施:

  1. 查封财产: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决定要查封的财产种类和数量,并交由司法执行部门执行。
  2. 扣押财产:选取一定数量和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以确保债权得到保障。
  3. 暂时停业整顿:对于债务人经营场所属于个体工商户或企事业单位的情况,可以进行暂时停业整顿,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执行追加财产保全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对债务人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其履行还款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执行追加财产保全时,债权人需提供确凿的证据,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其合法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