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当事人获得**终判决后能够执行判决,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防止被告故意转移、隐匿、损毁财产,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下列三个基本要件:一是申请财产保全必须与案件的争议有直接关系;二是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紧急情形或者被保全财产易于丧失或者难以执行,即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三是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此外,在特定情况下,法院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裁量权,决定是否受理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冻结、查封、扣押、支付令等。冻结是指对被告的财产进行限制,使其不能转移或处置;查封是指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封闭,以防止被告故意损毁或转移财产;扣押是指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扣押,以作为**执行款项的保证;支付令是指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数额给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还规定了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效力。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被告的财产和债务人的债权,但是不能涉及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财产保全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全决定具有立即强制执行的效力,即一旦财产保全决定作出,即可执行;二是财产保全决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解除。
总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存在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并且需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终能够获得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