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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履约保证金定性依据
发布时间: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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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履约保证金定性依据

**引言**

在工程建设中,履约保证金是业主为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而向承包商收取的款项。未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因此,了解未交履约保证金的定性依据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交付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预付款担保等担保文件。”

**未交履约保证金的定性**

**1. 合同无效** *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并且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具体内容已经明确,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无效投标应当被依法撤销。 **2. 合同解除** *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金额和期限,承包人未按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业主可以解除合同。 **3. 其他罚则** * 根据不同的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未交履约保证金还可能承担其他罚款、违约金等责任。

**例外情况**

**1. 合同双方另有约定** *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同意延迟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则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义务的,不属于未交履约保证金违约行为。 **2. 承包人提供其他担保** * 在招标投标文件中明确允许中标人以其他担保方式替代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担保经招标人认可,则承包人不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定性程序**

**1. 合同审查** * 仔细审查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履约保证金的交付要求和违约后果。 **2. 证据收集** * 收集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书面或电子证据,包括通知书、函件、催收通知等。 **3. 违约通知** * 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对承包人发出违约通知,告知未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要求承包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4. 法律救济** * 在承包人收到违约通知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业主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结论**

未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因此,在工程建设中,业主和承包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以防止违约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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