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履约担保方式,是采购人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后缴纳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履约的保证。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由采购人根据合同金额和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至10%。具体比例不得超过下列上限:
对于长期履行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其中,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是**常见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开设的专用账户保管。采购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当及时出具收据并通知合同签订双方。
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退还:
采购人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延长期限内向合同签订双方说明
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如下:
政府采购是否交纳履约保证金需要根据合同金额、履行期限、采购人要求等因素具体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形式、保管、退还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和采购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