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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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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合同履约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收取,在工程履约过程中用于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条件返还给中标人的资金。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原则
  • 合理性原则
  • 安全性原则
  • 便利性原则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第四条 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金额、方式和时限,并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收取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特殊情况下,经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0%。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包括现金、银行汇票、保函等。现金应存入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其他方式应按照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标人应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逾期交纳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八条 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应存入专用的保证金账户,并与建设工程合同保证金专用账户分开管理。

第十条 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检查核对,确保履约保证金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中标人在工程履约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履约保证金的存放账户或使用方式。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应全部或部分返还给中标人: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无其他待处理事宜的
  • 中标人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且无违约行为的
  • 经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且中标人提供了信用保证或其他担保的

第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扣留履约保证金,直至问题解决:

  • 工程质量不合格,未能通过验收的
  • 中标人违约的
  • 中标人未按时交纳工程款项或其他费用的
  • 其他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收取、管理或返还履约保证金的,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供或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中标资格。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