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合同履约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收取,在工程履约过程中用于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条件返还给中标人的资金。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金额、方式和时限,并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收取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特殊情况下,经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0%。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包括现金、银行汇票、保函等。现金应存入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其他方式应按照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标人应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逾期交纳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应存入专用的保证金账户,并与建设工程合同保证金专用账户分开管理。
第十条 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检查核对,确保履约保证金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中标人在工程履约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履约保证金的存放账户或使用方式。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应全部或部分返还给中标人:
第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扣留履约保证金,直至问题解决: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收取、管理或返还履约保证金的,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供或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中标资格。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