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担保,以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履约保证金制度在招标投标法中有着详细的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有: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由招标文件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款的10%。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或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还给投标人:
为了方便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代为收取履约保证金。金融机构在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应当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据,并同时将履约保证金收据副本送交招标人。
招标人可以按照以下情形扣除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在扣除履约保证金时,应当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说明扣除的理由。
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人扣除履约保证金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争议依法作出裁判。
案例一:
某市建设局进行一项工程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价款的5%。一家标书被评为中标。然而,投标人在中标后却突然撤销中标,导致招标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扣除了该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本案中,招标人的做法是正确的,履约保证金制度保障了招标人的利益,促使投标人慎重投标,避免了不公平竞争。
案例二:
某标书投标人因故在招标期限内主动撤回投标,并及时向招标人提交了书面申请。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撤回投标书面申请后,未及时退还投标人履约保证金,导致投标人遭受损失。投标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招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招标人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期限内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撤回投标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利益,维护招标投标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