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购车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购车合同履约行为,确保购车合同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汽车的行为,并适用于汽车销售商与购车人签订的购车合同。
购车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购车人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向汽车销售商交付的一笔款项,作为保证其履行购车合同义务的担保。
购车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购车合同标的额的20%。
购车人在签订购车合同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向汽车销售商支付购车合同履约保证金。购车合同履约保证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缴纳。
汽车销售商应将购车合同履约保证金存入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妥善保管。汽车销售商不得挪用或擅自使用购车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以下情况下,购车人有权要求汽车销售商返还购车合同履约保证金:
汽车销售商应在收到购车人返还购车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书面请求后,在约定时间内将购车合同履约保证金返还给购车人。
在以下情况下,汽车销售商有权从购车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汽车销售商扣除购车合同履约保证金时,应当提前5日向购车人发送书面通知,并说明扣除事项和金额。
购车合同履约保证金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