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法中,履约保证金是指由投标人或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的,确保其依约履行的担保措施。其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8条,凡是采购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不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对于低于5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
采购人应当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妥善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采购人可以将履约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或指定专门的保管机构进行保管。
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可以根据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扣留一定期限作为合同履行保修金。
如果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约,采购人有权扣罚其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扣罚的具体情形和程序。
如果在履约保证金的提供、管理、扣罚等方面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履约保证金在采购活动中发挥着以下重要作用:
履约保证金是采购人向投标人或中标人索赔的担保,可以保障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可以扣罚其履约保证金以弥补损失。
履约保证金可以督促承包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因为一旦承包人不履行合同,其履约保证金将被扣罚,承包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履约保证金制度有助于规范采购市场秩序,打击恶意投标、消极履约等不法行为。通过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可以筛选出有能力、有诚意的投标人,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采购法中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保障采购人的利益、督促承包人履约、规范采购市场秩序。在实际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采购活动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