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履约担保一般规定
定义
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责任的行为。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保证方式提供的履约担保行为。对于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担保主体
下列主体可以作为履约担保人: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自然人;
-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
-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担保机构。
担保方式
履约担保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保证;
- 信用证;
- 抵押;
- 质押;
- 留置;
- 其他经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担保人的名称、住所;
- 债务人的名称、住所;
- 债权人的名称、住所;
- 担保的标的、金额、期限;
- 担保的履行方式;
-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违约责任;
- 争议解决方式;
- 其他必要条款。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三方签字盖章。
担保人的义务
担保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 对担保标的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 及时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标的的信息;
- 协助债权人实现担保标的的价值;
- 配合债权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相关信息。
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 要求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 对担保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 查询担保标的的信息;
- 请求担保人协助实现担保标的的价值;
- 要求担保人配合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相关信息。
债务人的义务
债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
- 对担保标的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 及时向担保人、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情况的信息;
- 配合担保人、债权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相关信息。
担保终止
担保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 债务已经履行;
- 担保期限届满;
- 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三方协商同意终止;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争议解决
因履约担保合同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