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投标人为了保证履约而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履约保证金可以不提交,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则投标人不必提交。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项目规模较小,风险较低的情形下。
投标人已提供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函,并且担保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履约担保函具有与履约保证金同等效力,可作为履约保障。
对于金额较小、技术难度较低、风险较小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免除履约保证金。例如,采购办公用品、清洁服务等类型的项目。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履约记录、充实的财务实力、成熟的技术体系,招标人对其履约能力有充分信心。在这种情况下,可免除履约保证金。
除了上述条件外,特殊情况下,投标人也可能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包括:
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证金不交的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确认自己是否符合履约保证金免除条件。如果投标人不符合条件,即使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仍需提交履约保证金。
此外,履约保证金不交并不意味着投标人可以随意违约。如果投标人在中标后违约,招标人仍可以要求投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追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函中约定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