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工程建设等领域,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担保方式,旨在保障合同的履行。然而,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问题却存在争议,本文将深入探讨履约保证金是否允许收取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招标投标法》**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招标文件中不得强制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这意味着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作为投标的条件。若招标文件中强行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则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合同法》**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这意味着在合同签订以后,当事方可以协商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收取方式,但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尽管《招标投标法》禁止在招标过程中强制收取履约保证金,但实际操作中,履约保证金仍被**应用。在以下情形下,履约保证金的收取较常见:
合同签订后: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协商约定履约保证金,通常是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履约过程中特定情况: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包方出现履约能力不足或其他影响合同履行的状况,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合同担保,其性质如下:
金钱担保: 履约保证金以金钱形式交付,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补偿性质: 如果承包方违约,发包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赔偿,弥补其损失。 从属性: 履约保证金从属于合同,其效力取决于合同的效力。在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法定限制: 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协商约定: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约定,不能单方面要求。 明示收取: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金额、支付方式、退还条件等。 用途限定: 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于保障合同的履行,不得挪作他用。 及时退还: 合同履行完成后,发包方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则可能造成以下后果:
招标无效: 强制收取履约保证金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招标无效。 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可能会对违法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进行行政处罚。 合同无效: 如果履约保证金是在合同签订前收取的,且未经投标人同意,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结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并非**禁止。在合同签订后或特殊情况下,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协商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但需要注意,收取履约保证金必须遵守法律限制、协商约定、明示收取、用途限定和及时退还等原则,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后果。
在工程建设等领域,合理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有利于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