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其效力分析
**引言** 履约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担保方式,指担保人保证被担保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公司法中,履约担保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是一个重要且争议性较大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和理论分析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对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权属于股东会。其中,“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 购买、出售、租赁重大资产; * 股权转让; * 公司分立、合并、解散; * 聘任、解聘**管理人员等。 然而,对于履约担保是否属于《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重大经营事项”,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对履约担保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的认识并不统一。 部分法院认为,履约担保是法人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例如,**人民法院(2017)**法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公司向债权人提供履约担保,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另一部分法院则认为,履约担保并不是公司有限责任的突破,不属于重大经营事项,无需经过股东会决议。例如,深圳中院(2014)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014001302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涉案履约担保属法人担保中的个人担保,并非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当然也不能认为是突破公司有限责任的担保。对该类法人担保,没有规定必须经由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方能生效,而应依据合同法第十八章有关一般保证的规定处理。” **三、理论分析** **1. 履约担保与重大经营事项** 从履约担保的性质来看,它属于法人担保的一种,即公司以自己的资产对外承担担保义务。因此,履约担保可以视为公司资产的一种处分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重大经营事项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中对公司资产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对于履约担保是否属于重大经营事项,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对公司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实务中,履约担保的具体内容和标的可能千差万别。如果履约担保的标的金额不大,担保范围不涉及公司核心资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则难以认定其对公司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2. 股东会决议的必要性**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行使管理权的重要形式。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股东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拥有知情权和决策权,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利益。 对于履约担保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关键在于衡量股东会决议制度的目的性与履约担保的具体内容及风险之间的关系。如果履约担保的标的金额不大,担保范围不涉及公司核心资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则股东会决议制度的目的性可能相对较弱。反之,如果履约担保的标的金额较大,担保范围涉及公司核心资产,且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则股东会决议制度的目的性可能相对较强。 **3.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主治理的产物。对于履约担保的决策程序,公司章程可以对此进行特别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履约担保的决策程序,则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处理。 **四、实践建议**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履约担保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 **履约担保的标的金额、担保范围及风险程度;** * **股东会决议制度的目的性与履约担保具体内容及风险之间的关系;** * **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 如果履约担保的标的金额不大,担保范围不涉及公司核心资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则可以考虑不需要股东会决议。反之,如果履约担保的标的金额较大,担保范围涉及公司核心资产,且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则建议经过股东会决议。 此外,企业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对于无需经过股东会决议的履约担保,应当由具有决策权的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按照授权流程进行决策; *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履约担保,即使经过股东会决议,其效力也可能受到法律的质疑。 **总结** 履约担保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认识也不统一。理论上,应当综合考虑履约担保的具体内容及风险,股东会决议制度的目的性,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实践中,建议企业结合具体情况合理决策,并注意相关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