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保证履约方的履约义务,由保证人开具的一种担保工具。在工程建设、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等领域中,履约保函经常被使用,以保障委托方的利益。
履约保函是一种独立担保,与基础合同存在法律上的联系,但又不直接从属于基础合同。履约保函的履行不以基础合同的有效性为条件,即使基础合同无效,履约保函仍然有效。
履约保函通常由下列主体拟定:
保证人:保证人一般是银行或保险公司,由他们根据自己的格式和条款对履约保函进行拟定。 委托方:委托方也可以自行拟定履约保函,但需要符合保证人的要求和格式。委托方通常会聘请律师协助拟定履约保函。 双方协商:委托方和保证人也可以协商拟定履约保函,将双方共同认可的条款和格式写入保函中。在工程建设领域,一般由施工单位自行拟定履约保函,然后提交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如有异议,可以提出修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意见进行修改,直至双方达成一致。
履约保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开立日期:即履约保函开立的时间。 受益人:即委托方,由委托方确定的合法有效的组织或个人。 保证人:即承担保证责任的银行或保险公司。 主合同:即履约保函所担保的合同。 保证金额:即保证人在主合同项下履行义务的**赔偿限额。 保证期限:即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 索赔条件:即委托方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条件。 保证方式: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一般为付款保证或履约保证。 其他约定:例如争议解决方式、适用法律等。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函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在拟定履约保函时,应仔细审核保函条款,确保条款明确、无歧义。
履约保函拟定后,应及时送达受益人。送达方式可以是邮寄、传真或电子送达。送达后,受益人应仔细核对履约保函的内容,发现异议应及时向保证人提出。
履约保函送达后,委托方和保证人应加强对履约保函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保管:受益人应妥善保管履约保函原件,避免丢失或损坏。 及时索赔:当委托方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保证人应按照履约保函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函到期:当履约保函到期时,委托方应及时向保证人办理退保手续,保证人应及时解除担保责任。通过规范的拟定、送达和后续管理,履约保函可以有效保障委托方的利益,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工程建设和商业交易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