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当事人一方(通常是承包人)向另一方(通常是发包人)缴纳的有一定价值的资金或财产,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担保。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保障发包人利益,确保承包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
我国《合同法》第23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316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约定提供材料和设备,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承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进行施工,应当符合约定的标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承担保修责任。”这些条文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设履约保证金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履约保证金的类型多样,常见的有:
现金保证金:承包人以现金形式向发包人缴纳的保证金。 银行保函保证金:承包人通过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保证金。 政府债券保证金:承包人以政府发行的债券作为保证金。 第三方担保保证金:承包人与第三方(如担保公司)签订合同,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作为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计算应根据合同标的额和工程规模等因素确定,通常占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专户管理:履约保证金应存入发包人指定的专户,由发包人统一管理。 随工程进度逐步退还: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比例退还保证金。 逾期未退还利息支付:发包人逾期未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应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履约保证金可保障发包人在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义务时,拥有获得赔偿的财产保障。发包人可通过没收履约保证金弥补损失,避免经济损失。
履约保证金对承包人具有激励作用。承包人为了避免损失履约保证金,会更加注重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履约积极性。
履约保证金的设立有利于规范合同履行,约束双方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会充分考虑履约保证金的风险,更加谨慎履行各自义务,减少履约纠纷。
承包人需要占用一定资金或财产作为履约保证金,增加了其资金成本,影响其工程利润率。
履约保证金制度可能对中小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形成一定障碍。中小企业资金实力较弱,提供较高的履约保证金可能存在困难。
如果发包人未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的资金可能被占用,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
保证金比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既要保障发包人利益,又要避免给承包人带来过大负担。
发包人应制定明确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范保证金的缴纳、退还、没收等事项,避免争议。
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除了履约保证金,还可以考虑其他替代措施来保障发包人利益,如质量保证体系、第三方担保等。
设履约保证金有利于保障发包人利益,激励承包人履行义务,规范合同履行。但应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明确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并考虑替代措施,以发挥履约保证金的积极作用,促进工程建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