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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时效
发布时间: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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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时效

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为了保障工程合同的履行,而向承包人要求提供的一项担保。履约担保时效,是指履约担保存续的期限。超过履约担保时效后,发包人再行主张履约担保责任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履约担保时效的一般规定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履约担保的时效期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保修期内履约担保仍有效。这意味着履约担保时效一般为:

对于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履约担保时效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履约担保时效为保修期满之日起一年。

履约担保时效的特殊规定

在以下情况下,履约担保时效适用特殊规定:

1. 工期延误的履约担保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竣工的,发包人应当自约定竣工之日起三年内主张履约担保责任。逾期未主张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2. 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履约担保

在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履约担保责任。逾期未主张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履约担保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在下列情形下,履约担保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履约担保时效:

承包人下落不明或者住所不明的; 发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

在下列情形下,履约担保时效延长: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需要中止的; 发包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履约担保时效的效力

履约担保时效具有**效力,当事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延长、缩短或者免除。发包人超过履约担保时效再行主张履约担保责任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履约担保时效的计算

履约担保时效自法定起始之日起计算,排除诉讼时效中止、延长和中断期间。计算至履约担保时效届满之日,届满之日的次日为履约担保时效届满。

履约担保时效的主张

发包人主张履约担保责任,应当在履约担保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发包人超过履约担保时效再行主张履约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发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将承包人列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人。

结论

履约担保时效是发包人行使履约担保权利的重要时效限制。发包人应当把握好履约担保时效,及时主张履约担保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履约义务,避免因质量问题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履约担保被发包人主张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