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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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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概述

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向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另一方(发包人)缴纳一定金额的资金,以担保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按质按量完成其约定义务的担保形式。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1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311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318条规定:“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性质的约定,应当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确定。当事人对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性质没有约定的,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担保。”

《建设工程合同条例》

第37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

第38条规定:“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用于弥补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时,承包人应当补足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全部损失。发包人对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发包人损失不足以弥补时,可以请求承包人超出履约保证金范围继续承担赔偿的责任。”

履约保证金的特点

1、独立性:履约保证金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相互欠付的价款、工程款或其他款项独立。履约保证金的发放、扣留、使用等行为不受相互欠款影响。

2、担保性:履约保证金的本质是担保,其主要作用是确保了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发包人可以依法对履约保证金优先受偿。

3、强制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工程合同中必须约定履约保证金。

4、限额性: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5%,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5% (《建设工程合同条例》)。

履约保证金的用途

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赔偿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2、承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

3、支付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缮费用。

履约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

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违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扣留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完成工程结算后的十五日内,或迟延履行导致承包人违反合同的,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迟延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余款如数返还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的争议处理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发生争议,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重要机制,对于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用途、扣留和返还条件等内容,以确保履约保证金的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