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受聘管理物业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1)物业服务企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2)受聘管理物业且物业管理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3)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费用总额的10%,具体数额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1)银行转账;
2)汇票;
3)其他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认可的方式。履约保证金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指定专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验收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返还履约保证金。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业主损失的;
2)物业服务企业破产清算的;
3)其他依法不应当返还的情形。1)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有权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报告履约保证金的收支情况;
3)常州市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对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由常州市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挪用履约保证金的,由常州市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损失,并要求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款。以上是对常州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详细介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缴纳和使用履约保证金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