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及基本原则
工程预付款保函,是指在工程承包中,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的,保证履约期内偿还发包人预付款的银行单据。
工程预付款保函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二、出具条件
工程预付款保函的出具条件一般包括:
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工程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履约能力; 预付款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合理比例; 保函有效期符合合同约定,且不低于预付款的期限。三、出具方式
工程预付款保函一般由承包人的银行出具,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出具。出具方式分为两种:
直接出具:银行或保险公司直接向发包人出具保函; 委託出具:银行或保险公司委託其他银行或保险公司向发包人出具保函。四、担保方式
工程预付款保函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
付款担保:承包人不履约时,银行或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支付预付款金额; 追索权担保:承包人不履约时,银行或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提供追索权利,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追索预付款金额。五、有效期
工程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为预付款的期限加一定宽限期。宽限期不得超过保函金额的合理比例,一般为6-12个月。
六、保函金额
工程预付款保函金额的计算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确定。一般不超过预付款金额的100%,但不得低于预付款金额的80%。
七、保函内容
工程预付款保函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保函抬头:发包人名称; 保函编号:银行或保险公司赋予的**编号; 保证金额:保函保障的金额; 担保方式:付款担保或追索权担保; 履约期限:承包人履约的期限; 有效期:保函的有效期限; 保函出具人:银行或保险公司名称; 保函申请人:承包人名称。八、保函使用
发包人可以根据承包人的履约情况合理使用工程预付款保函。当承包人不履约且发包人遭受损失时,发包人可以向保函出具人提出索赔。
九、保函免责
在以下情况下,保函出具人可以免除其保函责任: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或发包人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无法履行合同; 保函有效期已过; 发包人未在保函有效期内向保函出具人提出索赔; 发包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十、其他事项
除上述规定外,工程预付款保函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保函出具人不得任意解除保函; 保函出具人应向保函申请人收取合理的保函费用; 保函出具人应加强保函管理,防止保函被冒用或伪造; 保函出具人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