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履约保函是招标方为了保证工程合同的履行和工程质量,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第三方担保。质量履约保函的期限一般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质量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分为两种,一种是发现质量问题期限,另一种是工程保修期期限。
质量履约保函的发现质量问题期限,是指在工程保修期内,如果招标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出具保函的银行提出索赔。发现质量问题的期限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如果招标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索赔,则质量履约保函自动失效。
工程保修期期限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承包方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工程保修期一般根据工程的类型和规模确定,通常为1年至5年。质量履约保函的期限也以工程保修期为准,即保函有效期与工程保修期一致。
有关质量履约保函期限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招标投标法》第61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供履约能力证明材料,包括质量履约保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工程合同中,可以对质量履约保函的期限作出特别约定。例如,可以将发现质量问题期限延长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或更长时间。也可以将工程保修期缩短至1年或更短时间。但特别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质量履约保函在以下情形下失效:
招标方在约定的发现质量问题期限内未提出索赔。 工程保修期届满。 出具保函的银行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方与工程承包方协商同意解除质量履约保函。质量履约保函的期限对招标方和投标人双方都有重要的影响。招标方可以通过合理设置质量履约保函的期限来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投标人应注意仔细查看工程合同中关于质量履约保函期限的约定,以免因疏忽大意而对自身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