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中,联合体履约保函是施工企业履约能力的重要保障,但其开立主体的确定一直备受关注。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市场惯例和风险控制的角度全面分析联合体履约保函由谁开,为企业提供**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6条规定: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投标和履约责任,并根据约定确定一家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对外承担主体责任,向采购人提交有关文件和材料,接受资格审查和履约管理。因此,法律上是由牵头单位开具联合体履约保函。
在工程建设市场中,一般遵循“谁承揽,谁开保”的原则,即主合同中明确作为承包方的单位开具履约保函。对于联合体而言,牵头单位作为主合同的承包方,理应承担履约保证责任,开具履约保函。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由牵头单位开具联合体履约保函更为妥当:
主合同责任明确:牵头单位是主合同的承包方,明确承担主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履约保函的目的是保证主合同的履行。 资金统一管理: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项目的资金统一管理和对外支付,履约保函也应由其开具,确保资金支付的合规性。 履约风险集中:将履约保函开立集中在牵头单位,有利于风险的有效控制和管理,避免因保函管理混乱导致的纠纷。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以下其他开立主体的变通情况:
联合开立:由牵头单位和联合体成员共同开具履约保函,但牵头单位仍承担**终责任。 代开:由联合体成员代牵头单位开具履约保函,但牵头单位仍需对保函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履约保函的开立流程一般如下:
由牵头单位或指定成员单位填写保函申请表。 银行审核保函申请材料,包括主合同、投标书等文件。 银行对牵头单位或联合体的资质、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进行评估。 银行根据评估结果出具保函。 牵头单位或指定成员单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函。在开立联合体履约保函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保函内容:保函必须明确标明承包人、发包人、保函类型、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保函金额: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由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 保函有效期:保函有效期一般为合同履约期内,并应超过保修期。 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应签订明确的联合体协议,对履约责任、保函开立等事项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市场惯例和风险控制原则,由牵头单位开具联合体履约保函更为妥当。在特殊情况下,可考虑联合开立或代开。在开立保函时,应注意保函内容、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和联合体协议的约定,以确保保函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风险控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