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中,发包人往往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那么,工程履约保证金能不能用?具体情况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投标方不得使用履约保证金作为其履约过程中垫付款项。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开立专用保证金账户,履约保证金应存入该账户,专项用于保证合同履行,承包人不应动用该保证金。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不能动用履约保证金。如果承包人动用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同时,承包人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虽然一般情况下履约保证金不能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使用履约保证金。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以申请使用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以在工程进度款到期后30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规定,承包人因法定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工程停工、缓建或者拖延工期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使用履约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以申请使用履约保证金。例如,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场地、设计图纸等必要条件,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承包人可以申请使用履约保证金来弥补其损失。 双方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申请使用履约保证金。例如,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使用履约保证金来支付工程款;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承包人可以申请使用履约保证金来补偿其损失。如果承包人符合上述特殊情形,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履约保证金:
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说明使用履约保证金的理由、金额及用途。 发包人审核申请。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在30天内审查申请,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双方达成一致。如果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使用履约保证金,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方式、 сроки и другие условия. 办理解冻手续。双方达成一致后,承包人应向保证机构办理解冻手续,将履约保证金转入发包人指定的账户。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使用履约保证金,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发包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利息。 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约,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取消承包资格。在严重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承包人在使用履约保证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认真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履约保证金的用途和禁止动用的情形。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履约保证金时,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並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做好履约保证金使用的记录,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向发包人报送使用情况。 诚信履约,避免违约行为,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总之,工程履约保证金是一项重要的合同担保方式,承包人在使用履约保证金时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