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履约保证金是发包人为了确保施工总承包人履行承包合同,在施工总承包人中标后,要求其向发包人交付的一笔担保资金。本文将详细探讨施工总承包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计算、交付时间、返还条件等相关问题,以帮助相关方了解该保证金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合同价的5%,但**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对于长期、重大或者技术难度大的工程,经发包人同意,可在5%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履约保证金数额 = 合同价 × 5%(或适当调整后的比例)
例如,某建设工程的合同价为1000万元,则其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履约保证金 = 1000万元 × 5% = 50万元
施工总承包人在中标后,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人交付履约保证金。具体时限规定如下:
对于5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中标后7日内; 对于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工程,中标后14日内; 对于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中标后21日内。施工总承包人履行合同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当返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施工总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 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 发包人已结清工程款; 没有发生工程质量争议或已解决; 没有发生施工总承包人违约或双方另有约定。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扣除施工总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人未按约定交付履约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发包人损失; 施工总承包人未按时通过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为修复工程质量而支出的费用; 发包人因施工总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造成发包人损失。发包人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施工总承包人也可以向发包人提供备用信作为履约保证。备用信是一种银行出具的书面文件,承诺在施工总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代替施工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提供备用信时,施工总承包人仍需交付履约保证金,但其数额可以比直接交付现金的方式减少。备用信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并可以根据需要延期。
某建设单位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8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在中标后14日内向建设单位交付履约保证金。若施工总承包人未按时交付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例中,施工总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履约保证金 = 800万元 × 5% = 40万元。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在中标后的14日内向建设单位交付4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履约保证金制度是工程建设中常见的担保制度,对于规避项目风险、保障合同履约有着重要的作用。相关方应当充分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有效实施。通过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及时交付履约保证金、规范管理履约保证金,可以有效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