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的定义与目的
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委托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向发包人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义务,防止承包人在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履行合同不当,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约保证金一般应交纳给发包人指定的专户,也可交纳给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代收资质的银行机构。
具体保管机构的选择由以下因素决定:
招标文件的约定:招标文件中往往会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机构。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机构。 当地惯例:在一些地区,存在由特定银行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统一保管履约保证金的惯例。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期限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期限始于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之时,止于合同履约完毕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时。具体保管期限由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
常见的情况有:
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限的,履约保证金保管期限一般为合同履约期限 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为合同履约期限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发包人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分阶段退还的,分阶段退还的期限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执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
承包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发包人应在保管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履约完毕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 未发生合同约定的无法承担履约责任的情况,如违约、破产等 承包人已缴纳质保金或保修金履约保证金的扣划情形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划履约保证金。常见的扣划情形有: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工或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承包人假冒他人名义投标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履约保证金扣划程序
发包人扣划履约保证金应遵循以下程序: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扣划理由和扣划金额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异议 发包人应及时审查承包人的异议,经审查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发包人可直接扣划履约保证金 属于争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协商解决或提起诉讼履约保证金的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履约保证金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协商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选择委托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仲裁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诉讼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