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履约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由中标单位在中标后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中标人履行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条件和质量、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10%。
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现金:由中标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缴纳现金。 银行保函:由中标单位向银行申请保函,由银行向建设单位出具担保书。 保险保证金:由中标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险,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单位出具保单。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时间一般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收取保证金的期限,以便中标单位及时缴纳。
项目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还:
中标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工程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项目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和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履约保证金存入专户并专款专用。 中标单位在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动用项目履约保证金。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对项目履约保证金进行扣除或退还。如果中标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有权:
取消中标资格。 要求中标单位支付违约金。不可以。项目履约保证金是用于保证中标单位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构成违约。
可以。建设单位可以在中标单位违约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扣留项目履约保证金。
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项目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归中标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