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中,为了保证承包人的履约能力和工程质量,业主通常会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和质保金。那么,履约保函和质保金可以同时约定吗?同时约定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一种保证书,保证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则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业主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质保金
质保金是指承包人在中标后向业主缴纳的一笔资金,用于在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和更换。如果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能及时或按质维修和更换缺陷工程,则业主可以动用质保金进行维修和更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不属于担保合同中的同一担保方式,因此可以同时约定。
(1)明确履行顺序
履约保函和质保金同时约定时,需要明确各自的履行顺序。一般情况下,先动用履约保函,当履约保函不足以支付工程损失时,再动用质保金。
(2)约定保留质保金的比例和期限
质保金作为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资金保障,需要约定保留的比例和期限。例如,约定质保金保留工程合同价款的5%,保修期为2年。
(3)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方式
质保金的支付方式可以约定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如果约定分期支付,需要约定分期支付的比例和期限。
(4)约定动用质保金的条件
需要约定动用质保金的条件,例如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及时或按质维修和更换缺陷工程。同时,还应约定动用质保金的程序,例如经业主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方可动用。
(5)约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处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不足以赔偿业主损失的情况。因此,需要约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处理方式,例如协商解决或分摊损失。
(1)履约保函金额和质保金金额的确定
履约保函金额一般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比例确定,常见比例为5%-10%。质保金金额一般根据工程保修期的长度和工程规模确定,常见比例为工程合同价款的2%-5%。
(2)履约保函和质保金的开具时间
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一般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开具完毕。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覆盖施工合同的履约期,质保金的保留期应覆盖工程保修期。
(3)履约保函和质保金的转让
履约保函和质保金的转让需要取得出具方的同意。一般情况下,未经业主同意,承包人不得转让履约保函和质保金。
(4)履约保函和质保金的退还
履约保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质保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在扣除维修更换工程缺陷费用后予以退还。
履约保函和质保金可以同时约定,但在约定时需要明确履行顺序、保留比例、支付方式、动用条件等事项,以避免争议。同时,在实务操作中,还应注意履约保函和质保金的金额确定、开具时间、转让和退还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