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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履约保证金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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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办法

**前言**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机制,对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工程项目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建设风险也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完善履约保证金管理机制,规范履约保证金的使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现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由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控股的法人单位(含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管理活动。不适用于投资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和招标投标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通过资格预审确定的供应商的工程项目。

二、履约保证金的设置

《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设置情况,包括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保证金的种类、保证金的出具方式、保证金的有效期等内容。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对于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可以适当提高,但**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三、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办法》规定,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方式缴纳。其中,现金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存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履约保证金应当一次性缴纳,不得分期缴纳。

四、履约保证金的保证责任

履约保证金的保证责任是指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时,招标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划相应的金额,以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履约保证金的保证责任包括:未按合同约定提交验收合格的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和修理义务;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保修;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税款;拖欠工程进度款、材料款、机械使用费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五、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和归还

招标人应当指定银行或者保险机构保管履约保证金,并做好履约保证金的台账管理。履约保证金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归还中标人。对于存在工程质量缺陷、合同争议等情况的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的归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六、违法行为的处罚

《办法》规定,违反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中,违反履约保证金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履约保证金缴纳规定的,处以履约保证金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违反履约保证金保证责任规定的,处以履约保证金数额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违反履约保证金保管和归还规定的,处以履约保证金数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规定

《办法》还对履约保证金的争议处理,以及履约保证金管理的信息公开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因履约保证金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招标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予以公开。

八、解读意义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完善履约保证金管理机制,规范履约保证金的使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该《办法》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设置、缴纳、保证责任、保管和归还等内容,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有助于有效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此外,《办法》还对履约保证金的争议处理以及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增加了履约保证金的透明度,保障了工程项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领域各相关方应认真学习和贯彻《办法》的规定,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