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是总包为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发包方提供的担保。这笔资金通常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并在合同完成且验收合格后返还。那么,总包能否收取履约保证金,这笔费用是否合法?本文将通过详细分析相关法规和司法实践,为您解开这个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2条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数额和履行担保的范围,由当事人约定。”这意味着,法律认可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然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总包收取履约保证金,而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收取履约保证金符合以下合理性原则:
保障发包人的权益: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发包方在总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获得赔偿的担保,保障其合法权益。 约束总包的履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可以对总包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违约或拖延施工进度,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促进工程顺利进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可以提高总包的资金周转效率,使其有更多资金投入到工程建设中,保障工程顺利进行。虽然收取履约保证金具有合理性,但仍需满足以下合法要求:
双方协商一致: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不能由总包单方面强制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用途和返还条件。 合理数额: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与合同金额相适应,既能有效保障发包人的权益,又能避免给总包带来过重的资金压力。通常情况下,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专款专户管理:履约保证金应存入专门的银行账户,并由发包方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防止挪用或滥用。 明确返还条件:合同中应明确指出履约保证金返还的条件,通常是在总包完成合同义务并验收合格后。若总包违约或未按期完工,发包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进行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总包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合法性曾出现过争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合同中总包收取分包履约保证金的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包收取分包的履约保证金是合法的。
在案例《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皖04行终491号》中,原告(总包)与被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行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在工程项目验收后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判决被告败诉。这起案例再次肯定了总包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总包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合法的,但必须满足双方协商一致、合理数额、专款专户管理和明确返还条件等要求。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具有保障发包人权益、约束总包履约行为、促进工程顺利进行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对于总包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合法性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支持。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总包可以依法收取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