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在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按规定比例向发包人提交的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款项。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包括:
1. 工程施工合同;
2. 货物采购合同;
3. 劳务服务合同。
具体适用范围由发包人根据合同性质确定。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以下方式交付:
1. 现金;
2. 银行汇票;
3. 保函;
4. 其他发包人认可的方式。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发包人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1. 中标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或交付全部货物、完成全部劳务;
2. 中标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证期内的保修义务;
3. 中标人已交付全部税款及其他相关费用;
4. 中标人未发生违约行为或其违约行为已得到发包人认可的处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以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处理:
1. 中标人违约的,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扣留履约保证金用于弥补损失;
2. 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
3.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
4. 中标人破产清算的,履约保证金纳入破产财产进行清算。
具体处理方式由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在工行,履约保证金退还的具体规定如下:
1. 中标人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向工行提交以下材料:
- 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书;
- 合同履行完成证明材料;
- 质量保证期保修义务履行证明材料;
- 税款缴纳证明;
- 其他发包人要求提供的材料。
2. 工行在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将及时审核。审核通过的,工行将在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至中标人账户。 3. 如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退还事宜有异议,工行将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或协助中标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