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适用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因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而产生的风险管理需要。本规定所称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保函人)应承包人的申请,向发包人出具,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在承包人未能履行约定时,由保函人向发包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函费用的书面文件。
履约保函分为两种类型:
履约保证金保函:保证承包人按期、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保函:在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约定义务时,保函人向发包人支付约定的担保金额。承包人应向符合*规定资质的保函人提出履约保函申请。保函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工程项目的风险,以及保函人的风险承保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出具履约保函。
保函人出具履约保函后,应将其交由承包人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收到履约保函后,应及时将履约保函提交给发包人。
保函人对履约保函的担保责任,以其在履约保函中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保函人的担保责任限于保函金额的范围。
保函人对履约保函的担保责任自履约保函生效之日起生效。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约定义务时,发包人可以凭履约保函依据约定的条件向保函人索赔。
保函人收到发包人的索赔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审查。保函人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查时,应遵循诚信、审慎的原则。对于符合履约保函约定义务的索赔,保函人应按照履约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因履约保函引起的争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履约保函自其出具之日起生效。履约保函的效力至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届满时终止。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