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项常见担保条件,其目的是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保障业主的利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
一、履约保证金的构成
履约保证金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保证金。现金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以现金方式向业主提供的保证金,而银行保函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取得银行开具的保证业主履约的银行保函。
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
《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具体比例由采购人根据工程项目性质、承包人资信、履约风险等因素确定,并载明于合同中。
三、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纳。对于采用现金保证金的,承包人应将保证金存入业主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采用银行保函保证金的,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银行保函。
四、履约保证金的保管
履约保证金由业主统一保管。业主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保管责任人和保管流程。保证金应存放在具有良好信誉和资信的金融机构。
五、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后,业主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于采用现金保证金的,业主应在合同履约完毕后30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对于采用银行保函保证金的,业主应在合同履约完毕后及时通知银行解除保函。 对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业主可以从其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以弥补损失。
六、其他规定
1.保证金的责权
业主有权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处置,承包人不得要求返还除应当退还的保证金外其他任何名义的款项。
2.履约保证金的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可以免除履约保证金:
合同价款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建设项目已投产使用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其他符合免除条件的情形。3.履约保证金的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约保证金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履约保证金**规定的主要内容。总之,履约保证金制度旨在保障工程项目的履约质量和業主的利益,各相关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保证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