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履约保证金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它能够确保中标人在中标后履约,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招标也可以不设置履约保证金。本文将探讨招标可以不设置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以及不设置履约保证金的利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不设置履约保证金:
招标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且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招标项目属于工程建设,且工程合同额不超过500万元; 招标项目属于货物采购,且采购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长期合作关系,且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较好; 招标项目具有特殊性,不适合设置履约保证金。是否设置履约保证金需要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招标项目的金额和复杂程度; 投标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 招标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招标项目是否具有特殊性。招标是否可以不设置履约保证金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符合法定豁免条件或综合考虑利弊后,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设置履约保证金。但是,招标人应充分评估不设置履约保证金的风险,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