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担保方式,旨在确保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当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如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履约,则发包人应当返还其履约保证金。本文旨在对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进行系统阐述,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4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在中标后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返还给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的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六、履约保证金的种类、数额、提交方式及返还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4条,承包人获得履约保证金返还的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谓竣工验收合格,是指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经委托检验单位或发包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是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必要条件。
此外,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的返还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下列情况下,承包人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承包人擅自转包或分包工程; 承包人逾期交工,且逾期原因并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的原因;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工程资料。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现金返还:发包人直接将履约保证金打入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抵消工程款:发包人在结算工程款时,可以将履约保证金抵扣部分工程款,具体数额以合同约定为主。 保函到期:如果履约保证金是以保函形式提供的,则在保函到期后,承包人应当收回保函。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方式,以便于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4条未规定具体的履约保证金返还期限,因此,返还期限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确定。
一般而言,发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理的时间内返还履约保证金。具体的时间期限应考虑以下因素:
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 验收程序的繁琐程度; 承包人整理工程资料和移交的速度; 发包人的财务情况。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以免发生争议。如果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返还期限内无故不返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约定新的返还期限或返还方式。 向发包人发出催款函: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催款函,要求其限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利息。 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协商无法解决,承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合同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承包人履行合同情况; 发包人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原因; 发包人的财务状况。在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并达成解决方案。 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协商无法解决,或者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承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履约保证金是保障工程履约的重要担保措施,其返还的法律规定既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约束了发包人的行为。本文对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有助于相关当事人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