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
一、保险人信息
保险人名称:[保险公司全称]
公司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投保人信息
投保人姓名/名称:[具体姓名或企业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地址:[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三、被保险人信息
被保险人姓名/名称:[与投保人一致,通常为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地址:[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四、保险标的信息
1. 保全案件信息
- 受理法院:[法院名称]
- 案件编号:[具体编号]
- 案件类型:[如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2. 被保全人信息
- 姓名/名称:[被保全人姓名或名称]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 地址:[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3. 保全财产信息
- 保全财产名称:[详细列出,如银行存款、位于[地址]的房产、车牌号为[车牌号]的车辆等]
- 保全财产价值预估:[金额(大写和小写)]
五、保险金额
人民币(大写)[大写金额] (小写)[小写金额]
六、保险期间
自本保单生效之日起至[截止日期,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之日或诉讼终结之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七、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即被保险人)向[受理法院名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因该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保全人遭受损失,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保全人的直接财产损失、因财产保全措施导致的被保全财产的贬值损失、因财产保全措施引发的合理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为解除错误财产保全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八、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2.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3. 政府有关部门的没收、征用;
4.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但投保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相关风险的除外;
5.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被保全财产的损失,但投保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未对可能存在的此类风险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除外;
6. 被保全财产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自然损耗;
7.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变更保全财产的范围、金额或方式;
8.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九、保费及支付方式
1. 保费金额:人民币(大写)[大写金额] (小写)[小写金额]
2. 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转账支付,需注明具体账户信息等]
十、赔偿处理
1. 被保险人在得知可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接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下列材料:
- 保险单正本;
- 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
-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被保险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书;
- 被保全人财产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 其他保险人认为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2.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将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并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损失金额确定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
十一、争议处理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具体仲裁机构名称]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事项
1. 本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投保人应妥善保管本保单,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挂失补办。
2. 本保单内容如有变更,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
3. 本保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保险人(盖章):[保险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姓名]
签单日期:[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