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福建省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本文将对福建法规中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相关方正确理解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履约保证金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开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开标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用于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其数额一般为投标人投标价格的一定比例,由招标人规定。
履约保证金用于保障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其数额一般为工程合同价款的5%-10%,由建设单位在承包人中标后要求承包人缴纳。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以下方式缴纳:
现金 银行保函 保险保函 国债履约保证金应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保管,并专户存储。建设单位不得挪用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可用于以下用途:
承包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时,由建设单位扣除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用于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 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无其他应扣款项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一致,履约保证金可转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对于履约保证金的争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期限、数额,以及开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条件。
2. 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出合同规定的数额时,建设单位应拒收多交的部分。
3. 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分包工程合同组成时,总承包单位应当向总承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履约保证金凭证。
4. 承包人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时,受让人也应当向转让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