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卖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买方(以下简称“乙方”)于(日期)在(地点)签订,就预付款银行保函的开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1条 定义
在协议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预付款:指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支付给甲方的预付款,用于支付合同项下甲方应履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 银行保函:指由乙方指定的银行向甲方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书,保证在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受益人:指乙方,作为银行保函的指定受益方。第2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预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的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金额应等于乙方支付的预付款金额,有效期应涵盖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预付款使用完成之日。
第3条 银行保函的条款
银行保函应满足以下条款:
无条件不可撤销,不受任何抗辩或反索权的影响。 明确规定受益人为乙方。 载明银行保函的金额、有效期、保证范围和索赔程序。第4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有责任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偿付能力的银行作为银行保函的开立行。乙方应及时为甲方提供银行保函申请所需的所有文件和信息,并承担开立银行保函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5条 银行保函索赔
如果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或未能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乙方可以凭银行保函向开立行索赔。乙方索赔时,应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甲方的违约行为。
第6条 银行保函的使用
乙方应在预付款使用完毕后及时通知甲方,并要求甲方撤销银行保函。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保函撤销手续。
第7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第8条 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