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对方财产保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申请人申请解除
- 撤回保全申请:申请人可因各种原因,如双方达成和解、认为已无保全必要等,主动向法院撤回保全申请,法院审查后会裁定解除保全.
- 起诉或仲裁未被受理等情况:若申请人的起诉未被法院受理,或仲裁申请未被仲裁机构受理,以及申请人被准许撤诉、按撤诉处理,或者其起诉、诉讼请求、仲裁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等,基于该案件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被解除.
-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若被申请人已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财产保全已无存在意义,申请人应申请解除保全,或由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解除.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
- 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可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通常需提交书面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担保,担保金额一般应达到申请人申请保全时的金额。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保全错误:若被保全人认为存在保全错误的情形,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经法院审查确存在保全错误的,法院会裁定解除保全;法院也可主动审查发现保全错误而裁定解除保全.
法院依职权解除
- 诉前财产保全未起诉: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未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执行前财产保全未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申请了保全措施,但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发现保全错误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保全措施存在错误,或者虽非错误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可依职权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