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前保全反担保书中,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约定如下:
保证责任范围
- 主债权及利息:明确包括因被保全财产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中,被申请人(反担保中的主债务人)可能承担的本金以及按照约定或法定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例如,在借贷纠纷中,若借款本金为 100 万元,年利率为 5%,那么保证责任范围应涵盖这 100 万元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 违约金:如果基础合同或法律规定存在违约金条款,因被申请人违约可能产生的违约金也应纳入保证责任范围。比如,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那么保证人需对这部分可能产生的违约金承担责任。
- 损害赔偿金:在诉前保全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因保全错误给申请人(反担保中的债权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如财产贬值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都属于保证责任范围。例如,被保全的货物因保全期间无法正常销售导致市场价格下跌,这部分差价损失应包含在内。
- 实现债权的费用:涵盖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例如,申请人为起诉被申请人并进行财产保全而支付的 5 万元律师费,保证人需对此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方式
- 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责任方式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只有在申请人先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被申请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申请人先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要求偿还债务,法院在执行被申请人的房产、存款等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再承担剩余未清偿部分的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下,申请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无需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例如,一旦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债务或因保全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全部赔偿金额,保证人必须立即履行,之后保证人可再向被申请人进行追偿。
在反担保书中,应明确表述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如“保证人愿意就被申请人因本案可能承担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本反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诉前保全相关纠纷终结且被申请人的责任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以确保各方的权利义务清晰明确,避免日后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