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诉前保全是在立案前申请的,但如果先立案后申请类似保全措施,实际上是申请诉讼保全.以下是诉讼保全的相关介绍:
申请条件
- 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比如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案件涉及的标的物容易变质、损坏等 。
- 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申请时间
在案件受理后至审结前向审判法官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 保全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的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等 。
- 证明材料:用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及被申请人存在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或情形的证据,如合同、借条、转账记录、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等 。
- 担保材料: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保证人担保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
审查与裁定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保全的必要性、担保的有效性等。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法院将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解除保全
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