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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履约保证金要写进诉求
发布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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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履约保证金要写进诉求,否则可能遭遇执行难

在工程建设中,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担保措施,旨在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履约,维护发包人(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部分发包人(业主)在与承包商发生纠纷时,往往只在诉求中主张工程款项,而没有明确提出没收履约保证金的诉求。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发包人(业主)无法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6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诉讼请求中写明请求解除合同的标的合同。"因此,发包人(业主)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工程合同并支付工程款时,需要明确在诉求中写明请求没收履约保证金。否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无法对没收履约保证金作出判决,导致发包人(业主)无法从承包商处追回履约保证金,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在诉求中明确写明没收履约保证金,有利于确保发包人(业主)的诉讼请求获得有效支持。首先,明确的诉求请求有助于人民法院明确审理范围和裁判内容,避免出现法院判决与发包人(业主)诉讼请求不符的情况。其次,明确的诉求请求有助于发包人(业主)在举证过程中针对性地收集证据,证明承包商违约的事实,为法院作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提供充分的依据。

实践中,发包人(业主)在诉求中明确写明没收履约保证金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诉讼时效。发包人(业主)请求没收履约保证金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商违约之日起计算。因此,发包人(业主)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丧失胜诉权。 诉讼管辖。发包人(业主)请求没收履约保证金的诉讼,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一般情况下,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则发包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证据收集。发包人(业主)在诉求中明确写明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承包商违约的事实。常见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承包商违约的证据等。发包人(业主)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收集完整、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结语

在工程建设中,发包人(业主)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在诉求中明确写明没收履约保证金。这不仅有利于确保发包人(业主)的诉讼请求获得有效支持,还可以避免发包人(业主)因诉讼时效、诉讼管辖、证据收集等问题而遭受损失。因此,发包人(业主)应当充分重视在诉求中明确写明没收履约保证金的重要性,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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