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保全的范围
诉前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这意味着在进行诉前保全时,不能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也不能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或权益进行保全。例如,如果申请人请求保全的金额为10万元,那么法院在进行保全操作时,所涉及的财产价值应大致相当于10万元;如果是与案件相关的特定财物,如某一合同纠纷中的特定货物,才能够被保全。同时,**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指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诉讼保全而受到不必要的牵连。例如在涉及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中,如果被告已将房屋卖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一般不能对该房屋进行诉前保全。诉前保全要求申请人在保全的范围上有合理的界定,并且必须是与案件存在直接关联的财产或权益,这样既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诉前保全可以保全的财产类型
(一)各类账户
存款帐户、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等是具有明显财产特征的债权,这类账户在诉前保全中较为常见。它们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协助进行保全操作,具有操作简便、可靠性强的特点。例如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如果债务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账户进行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资金。银行在接到法院的保全裁定后,会按照要求冻结账户内的资金,确保账户内的资金只能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
(二)动产
传统动产 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如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等,只要是转移占有不会损坏其价值的有体物,都可以归入动产范围。在实践中,甚至还查封过大树、整个鱼塘里的鱼等。然而,动产的保全一直是一大难题,主要因为保全的方式(除了扣押)不可靠,保管财产的责任难以界定。例如在一个加工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担心对方私自转移原材料,就可以申请对原材料进行诉前保全。但在保全过程中,如何确保原材料不被损坏、变质,以及如何合理存放等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特定动产 航空器、船舶、车辆等特定动产的保全有法律上特别的规定,传统上往往将其归入不动产一类。这些特定动产的价值通常较高,在涉及相关纠纷时,例如船舶租赁纠纷、车辆买卖纠纷等,对它们进行诉前保全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对这类特定动产的保全措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以确保保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不动产
2004年3月1日《**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后,关于不动产(不管是办了产权证的还是尚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土地)的保全就较为详尽明晰了,都有相应的途径办理查封。在房产纠纷案件中,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当一方存在违约风险或者可能转移房产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申请对涉事房产进行诉前保全。法院会依据相关程序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进行查封,限制房屋的转让、抵押等行为。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中**权、商标权的诉讼保全需要在**局、商标局登记查封,**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著作权的范围较为**,早期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汇编作品等。除了图书、软件的专有出版权归版权局管理外,其他作品没有专门管理机构,靠著作权人自行提起救济。对著作权的诉讼保全,可以参考冻结债权的方式(当然著作权与债权完全是两回事),以裁定书的方式,限定著作权的转让。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例如**侵权纠纷,如果权利人担心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转移侵权所得利益,可以申请对侵权人的**进行诉前保全,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和侵权收益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