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提交担保材料相关规定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关于诉前保全提交担保材料有如下规定:
担保必要性: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担保数额: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诉前保全担保材料的种类
诉前保全担保材料有多种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居住证等复印件;如果是法人则要提供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另外,还需根据情况提供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是自然人,应提交如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资料、居住证登记资料、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住址证明等证明材料;如果被申请人是法人(如公司、企业等)的,应提交法人的主体登记资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需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一般要准备两份。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保全请求、保全理由及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等情况。
担保书:经担保人签名或盖章的担保书一份,申请人以外的自然人为担保人的,担保人还需要在窗口工作人员面前签章担保书。同时要明确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担保的内容、用于担保财产的名称、担保金额等内容,担保人还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等。
担保财产权属证明
现金担保:如果用现金担保,应提供存折等相关证明材料,且要存入法院指定帐户。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申请人将一定金额的现金存入法院指定账户作为担保,存折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提交。
房产担保:需提交产权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证明原件,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如某企业以房产作为担保申请诉前保全时,提交了房产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还有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抵押查封证明原件。
车辆担保:需提交车辆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证明原件,出具所有权证明原件、购车发票原件和车辆财产、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其他财产担保:如股票等所有权明确、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也可作为担保财产,要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像股票账户信息、股权证明等材料。
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结婚证(涉及特定民事关系时)等的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如在合同纠纷中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
申请查封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登记中心的房屋产权信息单、银行开户证明等。这有助于确定被保全财产确实属于被申请人所有,防止错误保全。
担保财产价值与申请查封价值相当的证明材料:例如银行账户明细,按揭房产价值证明等。通过这些材料证明担保财产的价值足以覆盖申请查封财产的价值,保障被保全人的权益。
常见的诉前保全担保材料提交方式
线下提交
立案大厅窗口提交:申请人可以前往有管辖权的立案大厅,将保全材料直接交至窗口工作人员。这种方式较为直接,工作人员可以当场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正。例如在一些基层法院,申请人携带完整的诉前保全担保材料,包括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担保书及相关权属证明等材料,到立案大厅的专门窗口提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按照流程进行受理和审核。
邮寄提交:将保全材料寄送至法院。在邮寄时,需要确保材料齐全并且包装妥善,防止在邮寄过程中出现材料丢失或损坏的情况。不过这种方式可能会因为邮寄时间等因素导致审核进度稍有延迟。比如某外地的申请人,由于距离法院较远,选择将准备好的诉前保全担保材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给法院的立案部门,并且在包裹内附上详细的说明和联系方式。
线上提交:利用**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线上申请保全。这种方式方便快捷,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担保材料。例如某企业在发现自身权益可能受到侵害,需要紧急申请诉前保全时,通过网上保全系统上传了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担保书电子版以及担保财产权属证明的电子图片等相关材料,大大提高了申请效率。
诉前保全担保材料提交的注意事项
材料的完整性
确保提供所有必要的材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书、担保书、权属证明等。任何一项材料缺失都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或者延迟处理。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只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主体资格证明,忘记提交担保书和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法院就会通知申请人补充完整材料后再进行审核。
对于多份的材料,如需要提供两份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要确保份数准确。
材料的准确性
填写的信息要准确无误,如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如果存在错误信息可能导致法院无法及时联系当事人或者将保全措施实施到错误的对象上。
担保财产的相关信息也要准确,包括担保财产的价值评估、权属情况等。例如在房产担保中,房产的面积、产权人姓名等信息要与房产证上的信息一致。
担保财产的要求
所有权明确: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且没有设置担保或被执法部门查封。如果担保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已经被抵押、查封等情况,就不能作为有效的担保财产。例如某车辆已经被抵押给银行贷款,就不能再用这辆车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财产。
价值相当性:担保财产的价值应与申请查封价值相当。这是为了保障被保全人的权益,如果担保财产价值过低,一旦保全错误,被保全人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充分赔偿。如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0万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也应接近50万元。
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
担保人为第三人时,担保人本人需现场确认担保(单位除外),若第三人无法现场确认,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作为担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法院现场确认担保的,需要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同意担保的有效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