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州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流程
(一)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流程
申请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利害关系人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例如,在一些商业纠纷中,如果发现对方有即将转移大量资金的迹象,申请人就可以及时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需要明确自己的保全请求内容,如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等具体财产形式。
提供担保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担保形式可以是现金担保、其他财产担保(如房产、车辆等)或者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裁定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例如,法院接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诉前保全的申请,并且申请人提供了合格的担保,法院会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若批准则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该账户。
(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流程
申请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原告)向受诉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可以在起诉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诉讼进行中的适当时机提出。比如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原告发现被告有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履行的可能时,就可以向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需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同样包括现金、财产或者担保公司担保等。按照苏州的相关实践情况,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例如,若担保金额为20万元,则担保费用为3000元。
法院审查裁定
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做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法院会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合理,所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然后做出裁定。
二、苏州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条件
(一)一般条件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起诉资格,是与被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例如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作为申请人,其与债务人(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如与案件毫无关联的第三人则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管辖权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案件应该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内。这包括地域管辖和对当事人特性方面的管辖要求。例如,在苏州的某个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财产保全申请也应向该基层法院提出,如果案件涉及的财产或当事人不在该法院的管辖范围,该法院可能不会受理财产保全申请。
诉讼请求合法性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必须合法并且具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对他人以没有根据的罪名或理由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例如,不能毫无根据地声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而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者合同约定等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事实基本清楚
双方诉讼事实基本清楚,没有较大的争执或过多的疑点。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对于合同是否签订、货物是否交付等基本事实没有太大争议,只是在货款的支付金额或者支付时间上存在分歧时,可以满足这个条件。
担保物所有权
所提交的担保物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或者是享有收益权的财产。比如申请人要用自己名下的房产或者自己在某公司享有的股权收益作为担保物,而不能用他人的财产来担保。
(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特殊条件
紧急情况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在发现被申请人即将把公司的主要资产转移到国外,且这种转移一旦完成将使申请人难以追回债权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案件类型
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例如在借款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这就是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而确认之诉(如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等)通常不满足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