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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诉前保全
发布时间: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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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在上海的一起工程建设案件中,申请人某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开发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并且发现被申请人有将部分房产转移给关联公司的迹象。申请人担心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会继续转移财产,导致其工程款难以追回,于是决定申请诉前保全。

材料准备与提交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详细地在申请书中写明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明确提出保全请求为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数额为预计的未支付工程款金额。在保全理由部分,阐述了被申请人已经出现的转移房产行为以及目前面临的工程款无法追回的风险,强调情况紧急。同时,提供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等财产线索信息。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提供了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申请人提供了开发商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由于是公司员工代为办理申请手续,还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和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申请人以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担保财产,提供了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书明确写明了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信息、担保财产为房产及其价值、担保金额与保全金额相当。

证明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及权属证明:除了银行账户信息外,申请人还提供了被申请人可能存在的其他财产线索,如另外几处未销售房产的地址等信息,但主要的保全财产线索为银行账户信息。

提交方式:申请人选择了线下直接递交的方式,将整理好的诉前保全材料交至有管辖权的上海某基层法院立案大厅窗口。

法院审核与结果

审核情况:法院在收到材料后,首**行了形式审查,确认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然后进行实质审查,对案件的紧急性进行了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转移房产的证据(如房产交易登记查询记录等),认定情况紧急;对于保全必要性,结合双方的合同以及申请人的工程款支付请求,认为保全是必要的;担保方面,经核实房产证的真实性以及房产无抵押查封等情况,确认担保有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审查,通过合同文本确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终结果:法院审核无误后,作出了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相应资金。之后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在诉前财产保全的保障下,**终通过诉讼或调解成功追回了工程款。